探索与争鸣 ›› 2007, Vol. 1 ›› Issue (1):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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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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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构成金融诈骗罪的必备要件。对于刑法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罪,司法机关负有举证之责,而对于其他6种罪名则无需举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即认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关键词: 金融诈骗罪, 非法占有, 犯罪目的
杨红波. 何以界定金融诈骗罪的犯罪目的[J]. 探索与争鸣, 2007(1):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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