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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关系赋权与社会公正

 赵丽涛

 

内容摘要  数据是信息时代的基础资源,它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从小数据到大数据的时代转变,不仅是数据量的激增,更是数据背后主体关系的质变。爆发式增长的数据量在相关性耦合过程中最大限度地激活了个体及其关系资源网络,形成新的权力关系。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公正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数据垄断及其数据质量瑕疵而导致相关关系错位,从而使得数据资源公共性价值弱化。以大数据中的良性关系赋权促进社会公正,应该从制度设计、资本价值规约以及关系赋权的纠偏与维护功能三方面予以应对。

关键词  大数据  相关关系  赋权方式  社会公正

作者  赵丽涛,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研究员。(上海201620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以及PC客户端、移动终端等数据来源与数据承载方式的深刻变革,“人类生存于一个虚拟的、数字化的生存活动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人们应用数字技术(信息技术)从事信息传播、交流、学习、工作等活动”[1],每个个体的言行举止在不经意间就会留下“痕迹”,成为可以被记录与分析的对象。在大数据时代,被量化的“痕迹”并不是孤立的存在,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通过相关性耦合产生一套新的权力关系,进而对不断被数据化的社会带来深刻影响。


从小数据到大数据:数据背后主体关系的悄然改变


众所周知,抽样调查、实验研究等小数据一直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因其具有主观操控性、精准定位性等特点而广受青睐。一般来说,小数据立足微观视角,追求精确性,以少量样本反映整体,试图通过样本信息努力找寻事物之间的逻辑关联。在小数据时代,人们强调以低成本的“代表性数据”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深度分析研究对象所折射的日常行为、社交关系、教育背景、行为习惯、社会角色等信息。也即是说,小数据是人们有意、主动测量与采集的数据,是对选择性对象的追踪、记录、分析获得的精准信息,并且力图探求数据之间的因果联系,寻找研究对象或事物的内在逻辑。

囿于小数据时代研究对象的“选择性局限”与“抽样主观性”,很多个体可能处于一种“被代表”状态,其主体性显然被遮蔽或忽视。换言之,尽管小数据可以实现对“选择性对象”的精准性研究,对特定主体进行全方位描述与刻画,深度探究主体或事物之间的因果逻辑,但它是一种非全面、类比性的调查方法,容易造成“被选择主体”与“未被选择主体”之间以及“未被选择主体”相互之间关联性不强,甚至是完全孤立的,这就难以对每个个体的相关关系进行整体呈现。

进入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量的迅速膨胀,依靠随机采样和局部分析的弊端日渐显露,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研究的需求。大数据并不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事物,未来主义学者托夫勒曾对之进行过粗线条的描述,并预言大数据会在信息社会大放异彩。全球知名的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MGI)在《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新领域》研究报告中将大数据作为一个鲜明的范畴提出来,并指出:“我们这个世界的数据量已经爆炸,分析大数据将成为竞争的基础,支撑新的生产力增长。”[2]随着现代科技发展,“大数据可以把文字的、图像的、音乐的、舞蹈的记录转换成逻辑数字,AI通过深度学习把这些数字加以一般化处理,从而产生识别能力、推理能力和规划能力等”[3]。

从主体关系意义上看,大数据更强调“全数据”,注重“相关关系”,将每一个个体的复杂关系网络清晰呈现出来。正如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所说:“大数据是一种价值观、方法论,我们面临的不是随机样本,而是全体数据;不是精确性,而是混杂性;不是因果关系,而是相关关系。这是一场思维的大变革,更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你可以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式做大数据,并得到不一样的结果与好处。”[4]更重要的是,“数字化时代,各种数据处理技术的革新与广泛应用以及文字、图像等多种信息的即时传输,就不仅限于对人的行为及过去的简单摹写、机械记录与随时翻看,也不是简单地从过去向未来的线性逻辑推演,而是人们凭借自身行为的‘演说’、行为事件的‘铭记’以及行为素材的‘引导’,创造性地实现自我理解与自我塑造。”[5]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大数据从更高维度上掀起一场数据技术革命,它表面上是指规模巨大的数据资源,而事实上则引起数据背后主体关系的本质变化,即每个主体都能够通过文字、图表、视频等信息形式成为数据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并且直接触摸到所有主体之间的相关关系、匹配关系。特别是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等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给我们提供了寻找和维系朋友、同事关系的场所,也将我们日常生活的“潜藏元素”展示出来,再转化为可以作为新用途的信息。这些巨量信息强调的不再是“精确性”,而是“相关性”——一种更加多样化、网络化的联系。在大数据时代,权力悄然发生转移,它不像小数据时代那样“代表性对象”或“特定主体”居于核心地位,而是每个个体都获得平等的机会,主体性更加突出,主体之间或主体与事物的关联性(相关关系)也更加紧密。

需要指出的是,“大数据”与“小数据”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优劣之分,它们侧重视角有别,各具特色与优势。不过,“随着‘大数据’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大数据所带来的变革与日俱增、影响日益深远”[6]。进入信息时代,大数据作为一种核心资源日益深入人们生产与生活之中,数据本身暗含着政治、社会与伦理意义。这就需要我们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注重大数据的研究与应用,为寻找社会发展规律以及预测未来提供支撑。


大数据时代的关系赋权与社会公正问题


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公正问题是一种由数据鸿沟引发的利益关系失调问题。从本质上看,掌握数据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关联性利益的机会,进而在社会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反之,则沦为被忽视、被消费的对象。因而,深度研究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公正问题,必须聚焦于数据相关关系反映的赋权形式及其引发不公正现象的根源。

()大数据时代“关系赋权”的基本意涵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赋权(empowerment)”逐渐成为西方社会科学领域研究的核心范畴。特别是心理学、社会学的学者对赋权理论有着浓厚兴趣,并从各自学科视角进行探讨。尽管他们的研究角度有别,但其共同之处是对弱势群体、少数群体、能力丧失者的强烈关注,努力为其争取平等的资源分配机会,实现对他们自主需求上的“赋能(enabling)”,从而增强个体达成目标的动机,让人们感受到他们自己可以控制局面。[7]在这个意义上,“赋权一词中的‘权’,与我们平常使用的‘权力’一词大有不同,它兼有‘权力’与‘权利’的双重意思,对于控制自己生活能力来说,可以理解为‘权力’,但相对于经过控制所带给主体的主观效能感以及生活质量的改善,也可以视作是一种‘权利’。”[8 伴随媒介生态变化与新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赋权理论更加趋向于关注“社会互动关系”。喻国明等学者指出,互联网作用于社会的方式被概括为“连接一切”,这种“关系赋权来自于互惠主义的假设,并与复杂性思维紧密相关。它认为,在这个彼此联系越来越紧密的社会系统中,处在利益和价值共同体中的个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人们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在协同和妥协中共同演进”,“关系赋权”作为一种新的范式迅速崛起,为少数群体、边缘群体和能力丧失者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创造了条件,并且作为一种全新的赋权机制,最大限度地激活了个体潜能及其关系资源网络,改变了权力格局与游戏规则。[9

大数据是互联网逻辑演化的产物,其开放性、相关性、互动性等特征也带来一种新的关系赋权机制,一套新的权力关系逐渐形成并对社会公正产生难以置信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当今社会新媒体与大数据及数据算法、人工智能技术逐渐融为一体,社会关系日益数据化、网络化,它通过信息沟通、人际交往及其数据背后主体交互关系,来激活个体及其相应关系网络资源,从而实现对社会话题和公共事务的介入与参与。例如,一个不公平事件在当今新媒体平台上能够借助大数据技术轻松实现“十万+”或“百万+”的数据量,特别是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舆情热点往往可以通过媒体与大数据的互动关联获得关注,并利用社会力量催逼相关部门或机构解决可能存在的社会公正问题。

大数据时代的关系赋权意味着赋权方式与权力格局的改变,数据的大规模聚集、流动及其构成的复杂性相互连接关系蕴含着巨大能量,能够为数据承载主体与数据掌控主体带来意想不到的效能,甚至颠覆原有的话语权格局,成为影响信息社会治理不可忽视的力量。具体来说,大数据时代关系赋权的意涵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一是数据背后的个体被充分激活,并在其向外散射的地域、阶层、性别、年龄等关系网络中产生积聚效应,进而获得影响力。在这个意义上,越是靠近数据背后的个体需求,就越能获得影响力与话语权;二是数据在某一领域或方向上的聚集与流动意味着权力的重新架构与转移,它能够使那些有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共同喜好、共同兴趣的主体以圈层方式关联起来,实现群体(特别是少数群体、边缘群体等)的“增权赋能”;三是大数据时代的“去中心化”趋势日渐明显。大数据的全面性、包容性、共享性特点盘活了普通民众关系网络,传统权威失去往昔控制力,推荐引擎技术、人工智能识别技术、机器学习技术等依据对象的兴趣、阶层、位置等实现社会资源的个性化分配;四是从区别层面看,法律与制度层面的赋权通过权威实现个人目的,但它往往是“被动的”,且需要人们精通相应程序与规则,甚至存在牺牲个体的现象。大数据时代的关系赋权则使个体被充分激活,能够在互联互通的数据运用中积极、主动保护个体利益,可以以较少代价实现社会公正。

()“数据异化”就是“相关关系”的改变:大数据时代何以发生社会公正问题

如果说爆发式增长的数据量是大数据时代的基础资源,那么基于数据勾连而产生的相关关系则是描绘主体性关联的核心所在。大数据时代之所以发生社会公正问题,正是因为“数据异化”(包括数据垄断及数据质量瑕疵)而引发的相关关系错位现象,使得数据资源公共性价值弱化。

一方面,数据资源掌控者可能会挤压少数群体、边缘群体、草根群体的利益空间。从来源看,大数据是由普通民众贡献的,他们应该拥有巨量数据分析、应用的权利,从而为维护自身权利、确保机会公平、建立合理分配制度等提供依据。然而,当前大部分原始数据资源的公共性、共享性严重不足,还垄断在政府机构或大型企业中,只有统计学家、互联网公司、信息技术部门等特定主体掌握数据的使用权,并且通过数据分析、数据供给等发现商机、影响政策制定。实质上,这是一种“数据的民主化”问题,大数据的垄断性会在信息社会造成新的不公正,因为数据相关关系的解释权掌握在数据垄断者手里,从而深层影响人们的生存发展权、信息知情权、决策参与权,甚至为追逐私利而侵蚀普通民众利益。特别是老弱病残群体在大数据时代处于更加不利地位,由于缺少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挖掘和分析能力而在受教育、就业、争取社会保障等方面沦为被忽视的对象。

另一方面,“数据异化”造成事实上的数据歧视问题,侵蚀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这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大数据对相关关系的误判影响社会公正。“数据量的大幅增加会造成结果的不准确。”[10]大数据是基于已有数据搜集、分析而得出的结果,但是大数据并不是真正的全数据,不仅无用数据、虚假数据充斥信息社会,而且性别之间、年龄之间、贫富之间、区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数字鸿沟问题,因而基于机器算法而得出的相关关系可能本身就是异化的、错位的。也即是说,大数据分析的结果是一种模糊的概率,它也会“撒谎”。二是改变数据就是改变相关关系,进而影响社会公正。数据掌控者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篡改数据、掩盖数据,破坏数据的公平性、真实性、科学性,改变数据背后主体相关关系的结构及趋向,以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牟取私利。

在当前大数据迅猛发展过程中,造成“数据异化”及社会公正问题的影响因素主要在于:第一,权力或资本的介入与干涉。特别是由于存在大数据的垄断性问题,权力或资本为了逐利而改变数据,进而造成相关关系错位,挤压某一群体的利益空间,造成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受损的问题。为了达至某种目的,甚至将大数据变为无数据,或者制造虚假数据、遮蔽数据来掩盖事实真相,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数据被污染,或混有杂质。第二,“后真相时代”的数据变异。在网络公共舆论场,往往是主体的情感、情绪在先,事实在后,情绪的影响力超过事实,从而降低作为数据支撑的真实信息的可信度。例如,极端民粹主义倾向可能导致“塔西佗陷阱”现象,政府权威数据遭受质疑,可能对机会平等、自由公正、共享发展等理念产生负面影响,进而造成现实社会中的相应社会不公问题。第三,“数据霸权”的事实存在。国际上,西方国家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势掌握着世界上最大的数据资源,成为信息时代的数据霸权国家,并据此侵害其他国家核心利益。在国内,数据开发、数据采集、数据加工、数据应用等更加集中于政府机构或大公司手中。囿于利益驱动,很多政府机构或互联网企业只是公开部分数据,或者故意掩盖数据,并企图通过数据公布的角度、时机等影响舆论走向。第四,数据算法的混乱及人为偏见。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的构成形式比较复杂,包括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这就导致在数据采集与分析过程中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准确反映现实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些掌握数据的机构或企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改变算法,内置“先入为主”的假设,试图达到混淆视听、激化矛盾的目的。


以大数据中的良性关系赋权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探求“是什么”的相关关系模式能够帮助我们捕捉现在和预测未来,且随着人们对相关关系分析的深入,就会继续向更深层次探讨因果关系,找寻背后的规律与逻辑。[11]在现代信息社会发展大数据战略,必须运用大数据技术促进社会公正,发挥其正向功能。

不可否认,大数据主要由政府和资本掌控,他们似乎更能获得一种非对称性权力,谋求更大的利益。但是,大数据时代利用和分析海量数据并不完全是特定领域人员的特权,普通民众也可以借助操作便捷的分析工具和平台技术找寻相关关系、获取数据结论,并且能够在合理规则前提下实现自身的增权赋能。[12]从互动性上看,大数据时代的资源分配与权力格局悄然发生转变,普通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通过数据的生产与制造形成能量的聚集,并在彼此关联关系中获得改变自身劣势地位的权力,这种基于大数据形成的掌控权是人们维护自身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保障。这突出表现在,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可以通过数据的生产、聚集及其相关关系找寻共同体,获得归属感,以群体力量表达利益诉求、满足基本需求,从而在数据流动反映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互动中产生影响他人的能力,使普通公众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在公共政策层面,“大数据在每个个体的信息制造过程中塑造其主体性公民身份,这一身份认同流动于多种不同层次的数据共同体之内和之间,决策的关键不再是传统权威,而是网络化多元共同体的共同经验、学习过程和话语赋权”[13]。这意味着,人们能够借助大数据的关系赋权机制了解和反映所属群体或阶层的实际情况,促使政府制定更加公平、科学的公共政策,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尤其是通过相互关联群体的“数据反馈”及其复杂的关系网络使虚拟与现实、私域与公域之间彼此影响,迫使政府部门真正倾听来自于普通人的利益诉求与情感需要,并加强社会治理,建立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从而保障少数群体、边缘群体的利益。

即使是在公众的日常生活中,大数据时代的商品供给者也必须观照处于关系网络中的每个个体,需要通过数据跟踪、关联分析为公众提供更加个性化、匹配性的服务。实质上,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与资本之间也在某种程度上建立起直接对话的机会,唯有满足普通民众需求,努力消除偏见与歧视,才会建立良好的群体偏好关系,否则就会失去竞争力或话语权。循此逻辑,以大数据中的良性关系赋权促进社会公正,需要确保关系赋权机制的有效运作,从而治理事实存在的数据变异问题。首先,大数据战略的制度设计应该在尊重信息技术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彰显公正理念,从而确保数据化进程有序推进。这意味着,我们更要注重大数据制度本身的伦理追问和价值关怀,以期治理大数据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损害公众权利、侵犯他人隐私、破坏机会平等、忽视弱势群体等问题。应该建立立体化的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在大数据的采集、挖掘、管理和应用中进行全面评估,确保让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享受大数据带来的数据红利,并且加快推进大数据立法程序,明确数据的被遗忘权、获取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既要保证数据的充分流动和有效利用,又要防范由此而衍生的不公正风险。

其次,通过对资本的价值规约防止数据及相关关系的扭曲,使普通民众能够在社会互动关联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殖是资本的天然逻辑,但不是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唯一逻辑。在大数据时代,资本对数据及其相关关系的掌控必须置于正确的价值观之下,它不仅要促使传统社会关系数据化与网络化,而且也应确保以共同兴趣、共同爱好、共同利益为圈层的群体能够借助大数据平台参与社会话题,并通过与媒体的互动介入公共议题。因此,除了维护资本合理增值,还应通过价值规约展现大数据技术与平台的人本理念、文明特征和公正目标。

再次,发挥大数据时代关系赋权模式中理性自平衡力量的纠偏-维护功能。在大数据时代,有效发挥关系赋权的社会公正功能必须形成一种能够实现自我监管、自我批判的共同体,促使公共数据空间与成熟公民的良性互动,引导人们围绕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理的争论,从而达成共识,形成客观、公允的看法与评论。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忽视主体数据素养的重要性。假如执行大数据技术及制度的人缺乏应有的伦理素养,那么再完美的技术及制度也可能产生恶的后果。每个人既是数据的生产者,也是数据的消费者,遵守诚信、公正的大数据伦理要求不仅有助于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最终也会让自己充分受益。特别是对于大数据掌控者而言,更应该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合法、公正的方式采集、存储、分析、使用不断爆发式增长的数据,在互通互联的关系网络中追求正当利益,反对通过操纵数据、滥用数据、篡改数据、掩盖数据等形式侵犯隐私,破坏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 胡敏中.大数据分析的认识特征.自然辩证法研究,20181.

2 刘建明.“大数据时代”的奇幻虚构.西部学刊,20135.

3 程承坪、邓国清.大数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探索与争鸣,20184.

4 寻找通往未来的钥匙.人民日报,2013.02.01.

5 张磊、姜孟瑞.大数据时代人的主体性发挥:从哲学思辨到创造性实现.齐鲁学刊,20182.

6 付安玲、张耀灿.大数据助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及提升路径.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5.

7 Jay A.Conger&Rabindra N.Kanungo.The Empowerment Process: Integrating Theory and Practice.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88,133.

8 孙奎立.“赋权”理论及其本土化社会工作实践制约因素分析东岳论丛,20158).

9 喻国明、马慧.关系赋权:社会资本配置的新范式——网络重构社会连接之下的社会治理逻辑变革.编辑之友,20169).

10][11 迈尔-舍恩伯格、库可耶,盛杨燕、周涛译.大数据时代.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4669.

12 D.Robinon,H.Yu,W.Zeller and E.Felten. Government Date and The Invisible Hand.Yale Journal of Law&Technology,2009,111).

13 胡税根等.基于大数据的智慧公共决策特征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